各学院(系、部、所):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选派名额与类别 2014年我校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人数不限,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为75人。 2.留学期限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留学期限一般为6至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申请人研究工作需要由双方导师协商确定。 派出时间以留学基金委录取通知书及留学院校或导师要求为准,一般当年申请,当年派出。 3.资助内容 国外院校或导师提供(或免除)在外学习费用,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选派原则 选派一流的学生,到世界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 三、选派条件 (一)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学校工作需要,愿意学成后回国或回校工作。 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科研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3.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身心健康。 4.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5年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5.申请院校的综合排名原则上为世界前三百名以内。 (二)外语合格标准为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如被录取,派出前须达到以下要求: (1)如工作语言为英语,英语达到合格标准;同时,须在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2)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3)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6. 联合培养博士生可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三)申请类别要求 1.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员为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及青年教职工。 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条件: ①.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处分记录; ②.前三年学分成绩不低于75分且无不及格或重修补考课程;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 ③.已经取得2014年免推研究生资格者,需征得接收导师、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 ④.申请时应已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学费资助或免学费证明。 ⑵.硕士研究生申请条件: ①.应为我校在读硕士学生,原则上以应届硕士毕业生为主; ②.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③.申请时应已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学费资助或免学费证明。 ⑶.青年教职工申请条件: ①.具有硕士学位; ②.工作认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③.申请时应已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学费资助证明。 2.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以在读博士生一年级学生为主。申请时应已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四)优先选派条件 1.留学院校综合排名或国外导师学术影响力高的申请人。 2.申请与我校建立合作关系的国外院校。 3.同等条件下,发表学术论文质量高、数量多的申请人。 4.外语成绩高的申请人。 5.国内外导师有合作科研关系或国内导师推荐并联系的联合培养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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