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0%;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系)初审。学院(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受纪律处分者; (二)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三)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四)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上学年度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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