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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蔡一村民因邻里土地纠纷民告官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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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7 10: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河南新蔡一村民因邻里土地纠纷民告官败诉)

来源于:网易新闻

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蔡县村民李德华诉新蔡县国土局一案,李德华要求法院撤销新蔡县国土局为第三人颁发的新国用(1997)0780号土地使用证,法院经审理,驳回李德华上诉,维持正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李德华表示不服,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村民自发签订的宅基地调整协议(复印件)

原告李德华认为,1997年被告新蔡县国土局在未对第三人梁某使用的土地进行实地丈量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为第三人颁发了新国用(1997)0780号土地使用证。原告通过查询第三人梁某的使用证位置坐落在新蔡县十里铺乡宋坟庄,四至方位:东至:耕地(李保国):西至:土密;南至:水沟:北至生产路2米,占地面积210平方米。而事实上第三人梁某使用土地的实际面积是东西14.4米,南北19.4米:东面为公共出路3.3米;西面为临时出路3米。东西两边的公路与其现占有使用的土地东西14.4米加在一起,仍不足第三人现持有的被告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登记面积,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原告无路通行。

一审,正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ニ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李德华与第三人梁青山南北相邻,故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新蔡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31日为第三人颁发新国用(1997)字第7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告知原告诉权,故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提起诉讼不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本案原告对与第三人梁某南北相邻之问的距离无异议,虽对第三人房屋的东西宽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对诉争土地拥有合法权益的证明,即新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认为新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影响了自己的通行权、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国。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原告李德华向媒体表示,他又发现了新的证据,2010年,当地政府修建驻新公路时,占用了李德华家的这块土地,当时测量人员所测量的土地以及后来的占地赔偿款,都包括第三人梁某土地证上西隔壁的土地。也就是说,当地政府在征地时就已经客观上认可了梁某现有房屋西隔壁的归属,而当时梁某未对政府的补偿措施提出异议。但对于当时政府征地补偿的更多细节,李德华表示,需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查询,不过,没有那么容易。

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李德华坦言民告官真难。李德华向媒体表示,自己绝对不会放弃,自家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劳动生活,绝不能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被别人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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