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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何康农业教育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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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07: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何康农业教育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章程》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激励学生学农、爱农、献身农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何康奖学金是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根据农业部原部长何康同志的意愿,以何康同志1993年获得的世界粮食奖20万美元为本金,以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基金会其他收入为奖学金来源。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受助院校在校涉农专业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大专生。
    第三条 何康奖学金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学农、爱农,立志献身农业,愿意为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优良;
    4.模范履行公民义务,通过年度综合测评。
    第四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1.违反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3.一学期缺课累计四周以上者。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统一布置,相关院校学生处负责落实。各院校须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评定办法,并报送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备案。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院校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院校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七条 有关院校需将申请材料于当年10月下旬以前,报送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第八条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基金管理部负责奖学金的审核。审核结果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按程序报会长批准。基金会为获奖者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第九条 对各院校的奖励名额及奖励金额视本基金会收益情况酌定。
    第十条 各院校对申请人要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基金会将取消该校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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