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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课后案例分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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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09: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案例1高考学生贿赂老师
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教师合法。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该县中学物教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犯罪。因为他违背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3款: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第6款: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第9款: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规定。
案例2班规罚款
问:这样的班规合法吗?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不合法。学校没有罚款权。罚款属于行政罚款,行政处罚的罚款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者所实施的财产罚款,一般社会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法和自行罚款。
案例3公布学生成绩
问: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29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案例4:幼儿园学生用力将其推倒
①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系?民事法律关系。
②、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由东东的监护人赔偿。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不承担。
第二章
案例1赵某敲诈打学生。
问:⑴、本案中,存在哪几类法律关系?有两类: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赵某与公安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⑵、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谁?
多个主体:赵某、受害者、公安局(案件参与者)
案例2:王玲玲被老师打。
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
2)、该校数学教师赵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该承担1.民事赔偿2.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案例3:刘芳被爸爸要求退学。
1)、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不对。
2)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1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2.《未成年人保护法》38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4学生游泳淹死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不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32款规定: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5甲将乙推到
1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生乙受伤是由学生甲造成的。
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
伤残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不合理。我国伤残补助分10级,由机关鉴定后实施。精神损失费最高5万最低1分,精神损失费过高,应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章
案例1:营造氛围,腰鼓队助兴
问:⑴、本案中,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哪项权利?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
《教育法》打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⑵县教育局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81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杂志对儿童调查。
问题:⑴、就上面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学校教育中是否有不合法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存在不合法现象。《教育法》第5条规定,将智放在了第一位,以学生的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从而导致了..就是以发展人的单方面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或以帮助学生通过选拔考试为根本目的,忽视了学生的个性特长。其原因就是应试教育所致,应试教育把单纯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作为学校的唯一追求而成为片面教育,成为学生各方面素质发展的绊脚石
⑵你认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一是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 二是重考试科目学习,轻非考试科目学习。三是重文化知识传授和应试技巧培养,轻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四是面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五是学生课业负担依然过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六是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不容乐观,部分指标有所下降。
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 其二,坚持德育为先,构建全面育人的工作机制。 其三,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其四,深化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 其五,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其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培养适应新课程和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
 楼主| 发表于 2013-3-13 09: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案例1学生做错作业老师踢
问:⑴、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
⑵、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先由本人所在的单位承担,然后学校再追究教师的责任。教师刘某代表学校行驶教育权利,其职务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属于所属学校,所以教师刘某并不直接承担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许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案例2:王某带班成绩下降
问: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没有。《教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⑵、教育教学义务。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
第五章
案例分析P102
老师翻书包公布信件辱骂
问:⑴、在此案中,班主任苏老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⑵、你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怎样处理这一类问题
加强正面引导中学生心里很脆弱的、这个年纪正是对感情最敏感的时候、要让他们知道早恋的危害、如何控制早恋。最好从轻处理、正确看待,充分理解,让他们明确现阶段人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交往有利于学习和发展的允许他们保持亲密友谊,让感情冷冻,不再升温,将来到大学或工作岗位上解冻或发展。
第六章
案例分析P130
两学生追玩不慎将其碰倒在讲台
问:⑴、在此案例中,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原告在就读期间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⑵、通过这一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学校应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时刻注意安全,加强学生安全管理。
2小王高考未给加分(没有享受待遇)
请问:(1)本案被告是谁?
教育局
2)本案侵犯的是小王同学的什么权利?
教育法36条平等升学的权利
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根据教育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可判市教育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小王同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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