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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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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07: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经办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为保证,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并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人民币贷款。它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我校在籍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及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其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党委校长办会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生处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二)按期向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和年度总结;

(三)履行介绍人职责,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

(四)安排学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五)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

(六)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七)指导学院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八)接受学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各学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日常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本院(系)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为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材料;

(三)负责为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落实见证人,并督促见证人履行其职责,见证人如调离学校,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学院(系)需落实新的见证人履行见证人职责;

(四)编制本院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及时、准确地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六)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七)建立本院(系)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归入其个人档案,在学生有关材料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八)做好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工作,并报送助学贷款办公室。

(九)协助贷款银行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

(十)及时向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十一)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十二)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

(六)在校学习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七)承诺向贷款银行及时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八)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九)在经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十)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九条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

(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三)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相关情况;

(四)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

(五)银行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家长、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或同班同学等)。见证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的真实性);

(二)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三)协助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

第五章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且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后,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借款的书面证明);

(二)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见证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鉴定;

(四)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各学院(系)按照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的安排,组织本院通过审核的学生统一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核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与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并放款。同时将贷款学生借款的有关信息资料送学生所在学校,学校将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是否办理生活费贷款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商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学费贷款(含住宿费)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月划入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不超过10年。根据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八章贷款的变更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的贷款期限和借款金额一经确定,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第十九条在借款期间升学、转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期间出国(境)、休学、停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提前中止合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能偿还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违反有关规定,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生贷款本息。

第九章还贷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属商业贷款,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的,经办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合理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人商定。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毕业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还贷确认书》。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毕业生,学校将不给予办理毕业手续,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及时向经办银行、学校和见证人报告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最新的通信方式和还款方式等情况。各学院要及时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以及联系地址等以书面形式报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助学贷款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学生还款,可直接向本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中存款,由经办银行各营业机构直接划转,冲销学生欠款。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可采取在本地的银行分支机构存款还贷,也可直接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毕业后,其就业所在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或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依法追偿贷款。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将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助学贷款实施工作细则》(校学发[2003]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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