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校学发[2009]155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及士官等除外。 第三条 我校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3年及以上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国家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实行就高原则。 已享受过部分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果申请学费代偿,则只可进行学费减免后差额部分代偿申请。 第七条 国家对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金额计算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实行一次性代偿。 第九条 申请代偿的毕业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包括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按规定提供的相关协议或证明); 3.由基层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且服务3年以上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 1.《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2.《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应征入伍通知书》;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需提供还款计划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 1.学生申请。每年6月10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学院审查。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对于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无需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可提供的相关就业证明材料,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4.计财处审核。财务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递交材料。申请学生于每年6月20日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评审上报。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组,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每年6月30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最迟于当年12月15日之前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评审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
1.学生申请。被确定为预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象的毕业生于6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并向学校递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材料;
2.计财处审核。学校财务部门于6月30日前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地方部门审核。毕业生本人携相关材料于当年10月31日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由该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递交材料。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本人)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上报。学校将相关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公布代偿名单并实施代偿
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式批复后,学校将及时通过学工在线网站予以公布。
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获得代偿资格者,学校收到代偿资金后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者返还给学生本人(包括学生本人已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未获批准代偿资格的学生需按原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已获得第一年代偿的毕业生,需在学校学工在线网站下载并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调查表》,在代偿期内于每年6月15日前寄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核实并将在职在岗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继续对在职在岗学生实施代偿资助。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未满3年服务年限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取消其以后年度代偿资格并停止代偿,改由本人偿还剩余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代偿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取消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资格,收回已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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